1、計價依據解釋是指對我省發布的有關計價依據進行答疑或說明;計價爭議調解是指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在執行我省發布的計價依據時發生的分歧或矛盾進行協調解決。
2、陜西省建設工程造價與建筑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總站負責全省行政區域的現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與爭議調解等相關管理工作;各地市(區)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紫轄行政區域內的計價依據解釋與爭議調解管理工作。
3、計價依據解釋與爭議調解按工程項目地點屬地為原則進行,先由工程所在地市(區)級造價管理機構受理;對于地市(區)級造價管理機構難于答復或工程建設當事人對答復有異議時,可由地市(區)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書面函的形式報送省站答復。
4、實行咨詢日制度,每周二、四為咨詢日。工程造價從業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到各級造價管理機構咨詢。咨詢前咨詢人必須持工程造價從業人員證書。電話咨詢存在局限性,故電話咨詢一律不予受理,非造價從業人員一律不接受咨詢。
5、計價依據解釋與爭議調解時,當事各方(包括受委托對該項目提供咨詢服務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必須到場陳述事實情況,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單方到場不予解釋。
6、申請計價爭議調解應具備以下條件:(1)爭議各方當事人實事求是填寫的計價咨詢登記表;(2)施工圖與施工組織設計方案;(3)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與招投標文件;(4)現場設計變更與簽證資料;(5)與工程有關的其它資料。
7、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價爭議調解申請,造價管理機構不予受理:(1)未按規定提供資料的;(2)造價管理機構已作出計價爭議調解決定,并且爭議調解的申請人未再提出新的證據;(3)上級造價管理機構已作出計價爭議調解決定的;(4)已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5)已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的;(6)無工程造價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的當事人。
8、本規定于2019年7 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建設工程造價與建筑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總站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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